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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1 00 : 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小组《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海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现就职工在农村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出如下办法:

  一、贷款条件

  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建造或代建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协议)等建房审批证明材料;

  (三)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二代以内)具有本县范围内完全产权的住房作抵押;

  (四)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愿意办理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六)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县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

  (一)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同时,不得超过总建造费用的50%,建造费用按同期市场价格计算。

  2.不得高于所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50%。

  3.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所抵押房屋的房龄总和不得超过30年。

  三、贷款申请时间

  借款人应在签订建房(代建)协议且房屋开工建设后六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用本人或配偶名下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进行抵押,如本人或配偶名下没有可用抵押住房的,则可以经子女或者父母同意后,用子女或者父母名下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进行抵押。

  (二) 房屋抵押时,借款人须将所抵押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并以贷款金额办理房屋保险。

  五、资金划转

  (一)如由各镇实施代建的,需待房屋结顶且经受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将贷款资金统一划入相对应代建单位账户;

  (二)如借款人自己委托建筑公司或工程队建造的,需待房屋土建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且经受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划转至借款人账户。

  六、贷款资料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所抵押房屋的产权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非借款人房产抵押须提供直系亲属产权人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书;

  (三)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建房资格认定审批材料(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算、材料采购清单、主要材料采购发票、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可以用作抵押的本人及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二代以内)具有完全产权的其他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如所建住房由各镇统一代建的,则还需提供相关的代建协议及(工程款)结算清单等资料。

  (四)管理中心及受托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有关要求

  各镇、县开发区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为农村建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工作提供支持;各相关行政村及镇(区)“两新”建设工作办公室需对借款人在《农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联系单》中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行海盐支行、县银监办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受托金融机构监督与指导,确保操作规范,防范金融风险;管理中心要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批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加强委托业务考核,在确保贷款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受托金融机构要按照受托业务的要求,健全内部规章,强化工作责任,合理配置人员,规范操作程序,为借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八、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县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农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联系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