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进一步贯彻实施《海盐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快重点旅游景区、重点旅游项目详细规划修订工作。对各镇、县开发区有旅游资源的特色村旅游规划编制,经相关部门论证通过,且报县旅游局备案后,按实际规划编制费支出资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内外企业投资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进行旅游项目规划编制,且符合全县旅游规划,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报县旅游局备案后,自项目开工后,按实际规划编制费支出中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除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外,自营业起,3年内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以上投资额不含旅游项目中房地产投资部分)。
3.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饭店,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进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4.鼓励旅游景区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国家
5.鼓励旅游饭店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餐馆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6.鼓励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7.对被评定为浙江省旅游特色村和旅游强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高星级旅游饭店新引进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5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加盟费或委托管理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济型旅游饭店加盟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每家分别给予加盟费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旅游企业推广使用环保设施。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改造主要耗能设备,成效明显的,经验收审计后,按《海盐县关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扶持办法》(盐政办发[2007]96号)执行。同时,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绿色饭店称号的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的景区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旅游市场开发
10.县内各旅行社组织县外国内游客在本县旅游并住宿的,年累计接待量超过1000人次,超过部分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接待量超过2000人次,超过部分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组织境外游客在本县旅游并住宿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1.县内各旅行社接待到本县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年上缴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按年上缴税收增幅每达到5%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快旅游休闲和购物环境的建设,促进旅游休闲和购物消费。着力培育美食、旅游休闲街区,经县政府命名的特色旅游休闲街区,入驻企业达70%以上的,给予举办者(投资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研发生产有海盐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对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当年分别获得县、市、省、国家级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分别给予0.3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县旅游局组织的省内、长三角地区及国内、外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给予参展企业60%的一次性展位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16.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或品牌专营店,当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定点购物商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积极鼓励兴办各类规范有序的乡村旅游休闲项目,对达到一定规模,且被评为省级农家乐、旅游特色村(点),当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50万以上的,经县旅游局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8.各镇(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兴旅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全县旅游开发建设工作。县旅游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加大对全县旅游企业量化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及达标创优活动,进行考核奖励,优化旅游软环境建设。
19.进一步加强我县旅游队伍建设。县内旅行社引进国家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的,且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到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旅行社20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以上所有奖励(不含项目投资类)均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若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不足奖励额度,则按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奖励。同一事项凡享受过其他县内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07〕36号)中涉及旅游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奖励资金在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本意见由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