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脚烫到手 消协来调解
发布时间:2010-04-02 00 : 00
近日,情绪激动的消费者穆某来到海盐县消协武原分会投诉:其在武原镇某足浴馆消费时,手臂被烫伤。其高挽衣袖的手臂上一大片红肿,大约十公分左右。原来穆某刚从大庆市萨尔图区来海盐,连日来旅途劳累,这天走在街上看见有家足浴馆,就进去想泡泡脚,解解乏。足浴馆服务员招呼穆某坐下,并倒好茶水放在旁边,就转身去准备中草药给其泡脚,这时不知是穆某还是服务员碰倒了茶杯,滚烫的茶水洒在穆某手臂上,立刻一大片红肿。脚没泡到,却先“泡手”了。双方都指责是对方碰倒茶杯的,店里老板闻讯后立即带穆某去医院作了相应的处理。当穆某提出赔偿时,店里老板称是他自己烫伤的,应该由他自己负责,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吵。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抓好营业场所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经营者支付50元医药费,并补偿穆某200元误工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