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0-00072 成文日期: 2010-03-05
文件编号: 盐政发〔2010〕27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盐政发〔2010〕27号

  • 发布时间: 2010-03-05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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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县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驻盐省部属有关单位及各镇(区)政府办理建议、提案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委员活动组(联络室)(以下简称提案人)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由县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交办和承办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提案委)通过“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和“海盐县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在系统签收。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县人大代表工委、县政协提案委交给县政府后,再由县政府交给有关部门办理。交办会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上报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并在“信息系统”内予以填报。

市政府交给县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领受交办任务后,应对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和研究。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在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信息系统”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研究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送其他单位。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承办单位领受建议、提案交办任务后,应制订本单位办理工作计划(其中重要建议、重要提案须逐件制订办理工作计划),并于交办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加载到“信息系统”。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制订详细的办理工作计划,在发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

第八条  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凡是主办单位上门要求协助办理的即为会办单位,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交办会议后一个半月内主动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件和重要件的办理,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单位选择确定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包括政协集体提案),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59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条  对县“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一个半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必须提前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可适当延期,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人大代表、提案人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也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按时办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由县政府办公室在交办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有关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政策规定等原因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人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主办单位应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后,正式行文答复;对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主动与领衔代表或提案人联系,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公文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在行文答复前要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审定意见应分别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件应按办理结果,在其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无法解决的,用“D”表明。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须逐件答复,答复件应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将答复件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答复件应分别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并将答复件电子文档加载到“信息系统”。对有会办单位参与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将答复件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意见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后,由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向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将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反馈的意见加载到“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认为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六章  复查与总结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办理工作总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采纳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有具体事例)、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每年9月至10月,应对本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对答复承诺事项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需向人大代表或提案人作进一步书面答复的要及时作二次、三次书面答复,并将答复件电子文档加载到“信息系统”。同时将“回头看”情况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镇(区)和县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