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42447103141XQ/2010-00004 成文日期: 2010-03-20
文件编号: 盐雷办发〔2010〕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有效性:

关于对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的通知

盐雷办发〔2010〕2号

  • 发布时间: 2010-03-20 00: 00
  • 信息来源: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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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装置的维护保养,减少因雷击和雷电感应而引发的灾害和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90号令)、《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份起对全县有关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进行定期的年度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的定期检测工作,由海盐县防雷设施检测站负责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受检单位的督查,确保检测工作落到实处,以达到预防各类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必须进行防雷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炸药雷管库、易燃油气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化学品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学校、医疗卫生、金融、宾馆、网吧);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设施。

三、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必须安装雷电感应防御装置和防静电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炸药雷管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海盐县防雷设施检测站对有关单位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凡防雷装置检测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场填发《防雷装置存在问题通知书》,并限期整改;经复检合格后,发给《防雷装置复检意见书》。其中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气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根据规定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六、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对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以及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防雷装置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积极配合和协助防雷设施检测站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


信息来源: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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