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及时贯彻执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0-02-23 00 : 00
为了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海岛生态遭受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原则,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限制在海岛沙滩采挖海沙、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针对部分单位和个人将无居民海岛等同为无主地随意占用、使用、买卖和承包,该法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未经批准应当维持现状并禁止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格限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等。如果需利用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遵守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以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为了打击各类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保护法还设定了处罚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样本或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县现有海岛、礁11个,均属无居民海岛,大都属未开发状态,县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前期的调查、甄别、名称标准化及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为保护和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打下了基础,下一步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我县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建立信息库,并作好海岛保护法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