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10〕81号

  • 发布时间: 2010-12-08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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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01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合作医疗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参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比例达到25%以上。

  (三)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四)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五)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居住证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四)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做好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新居民办理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五)办理中途参保政策仍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抄〔2009〕83号及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400元,不同参保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16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被征地居民)镇(街道)财政补助94元、县以上财政补助146元,城镇居民县以上财政补助240元。

  (二)新居民参保对象及其子女,对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其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三)本地城乡居民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户、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责解决。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缴纳截止日期为2010年1225日,个人出资资金各镇(街道)于2010131日前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于2011530日前足额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五)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街道)核算,结余的分镇(街道)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0%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偿办法

  (一)大病住院补偿

  1.大病住院起报线。本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县级医疗单位500元,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2.大病住院补偿标准。报销比例本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列报费用的70%,本县县级医疗单位为列报费用的65%,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列报费用的55%,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列报费用的50%;嘉兴市各县(市)县级定点医院按本县县级医疗单位标准执行;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均按不同医院扣除起报线后再予以报销,如连续住(转)多家医院的可视作一次性住院。

  3大病住院补偿封顶线。2011年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100000元,大、中、小学生为120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办法。普通门诊报销范围仅限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支付的医药费用;报销标准限定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金额为,县级医疗单位不超过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8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60元;报销标准县级医疗单位按列报费用15%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30%补偿;针灸、草药等中医药服务项目的门诊报销标准高于西医药列报费用报销的20%,即县级医院按列报费用20%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列报费用36%补偿。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在本年度内普通门诊报销累计最高为500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办法。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持精神残疾证的重症精神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给予报销,全年门诊费用视作一次性住院,年度最高累计报销额2万元。

  (四)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继续参照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执行,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住院分娩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继续定额补助300元,并按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海盐县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盐卫〔2010〕115号)规定享受每人500元补助;对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对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肺结核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报销范围。

  (六)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按照浙江省、嘉兴市相关政策执行。

  (七)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者,可享受2010-2011年度免费健康体检。农民健康体检资金纳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民健康体检资金按规定补助标准和渠道单独安排。

  (八)具体补偿手续与程序调整由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和城乡一体化的考核目标;县卫生局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及工作的开展,定期收集、统计分析有关数据;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县审计局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协助做好城镇中小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县劳动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应参保对象的统计和确认工作;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做好新居民参保对象的宣传发动、统计和确认工作;县民政局要及时做好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缴费办法。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会议、黑板报、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缴费办法,鼓励农民主动到村集中缴费。扩大资金筹集渠道,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合作医疗保险。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县、镇(街道)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按要求配足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确保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日每日开放服务,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加强医疗机构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

  (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合作医疗基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对合作医疗基金每1-2年进行一次审计,管理部门要开展每月一次基金运行情况分析,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基金运行情况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加强部门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服务,为实现市、县之间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联网做好准备。

  (六)本意见由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