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0〕76号

  • 发布时间: 2010-11-18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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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10〕21号)以及《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盐委〔2010〕2号)精神,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确保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杜绝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突出以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与矿山、建设工程、机械制造、造纸等事故易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巡查。加强对危化、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露天矿山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执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的督查。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4.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配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5.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6.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露天矿山要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和液压破碎等新技术,在矿山推广安装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危化生产企业要全部安装生产自动化紧急停车系统和事故连锁自控系统。运输危化、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要全面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装置,促进重点车辆运营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升级换代。

  7.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实行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对员工不经培训上岗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发挥党校、成校等教育机构和组织在安全生产培训上的作用。

  8.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监、质监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执行安全管理标准,明确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要求,引导、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9.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到位。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1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高危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承诺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11.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要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诚信机制建设相结合,并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别对企业的贷款审核、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竞标资格、用地、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资格、项目核准、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12.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可按规定提高费率,不得享受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13.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县、镇(部门)、基层组织三级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以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在县财政支持下,依托企业建立危化等高危行业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14.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重大情况发生时要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矿山、危化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案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可操作性。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备案率必须达到100%。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

  16.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含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县外企业进入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备案制度。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17.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依法对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和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18.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国土资源、建设、质监、工商、供电、经贸、水利、旅游、农机、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对企业实施专业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行业自律,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积极推行和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合作组等社会化管理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类评估,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安全类别调整方法等。要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将分类管理措施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结合起来。到2012年底,力争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分类评估全覆盖。

  20.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安全信用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突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21.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经贸、建设、农机、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供电、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22.制定有利于安全发展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发改、经贸、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3.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切实抓好化工区规划工作,新设的危化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区”的要求和“增量必须向化工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逐步搬迁调整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积极鼓励危化经营单位进入专业市场,集中经营,规范发展。

  24.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5.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26.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对有关镇、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镇、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镇、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