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发〔2010〕77号

  • 发布时间: 2010-11-17 00: 00
  •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海盐县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我县公交运营体制,充分体现公交行业的公益性,促进公交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交运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0〕78号),基于海盐城市、城乡公交车经营权即将到期的实际,以实现“国有主导、集约经营”的公交运营目标,特制定海盐县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一、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以海盐城市公交、经营范围在嘉兴市境内的城乡公交和客运班车为主要对象,包括新城公交公司的城市公交车53辆,城乡公交车和客运班车67辆(其中云龙公司城乡公交和班车64辆,三友公司城乡公交车3辆)。公交车和班车共计120辆。

  产权属于企业的海盐汽车站(包括汽修厂和加油站)和公交候车亭设施一并列入收购范围。

  二、改革原则

  (一)对城市公交企业新城公交公司进行整体收购。

  (二)对起讫点在嘉兴市范围内的城乡公交线路和客运班车经营权到期的自然终止经营,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同时鼓励上述线路中其他经营权未到期的车辆提前终止经营,退出道路客运市场,接受国有公交企业的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剩余价值、承包人提前终止租赁补偿、到期车辆临时经营补偿;企业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奖励和其它费用(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三、实施主体

  县交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劳动保障、城投集团等部门参与,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原有企业站场设施和未到期车辆的收购、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四、相关政策

  (一)城市公交收购政策

  1.对新城公交公司车辆按八年折旧计算其剩余价值予以收购。收购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2.考虑到城市公交在为广大群众出行所做出的努力,考虑到城市公交企业在培育公交市场所作出的贡献和经营初期的亏损情况,给予20座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辆每辆50000元的市场培育奖,给予19座及以下的城市公交车辆每辆35000元的市场培育奖。

  3.在公布的收购截止日期前按时签订收购协议并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辆给予10000元的配合奖。

  4.对车辆使用期未到,且政府给予购车补贴的车辆,其补贴按折旧予以收回[收回金额=(96个月-车辆已使用月数)/96个月×40000元]。

  5.车身广告剩余月份收入由新城公交公司支付给新公司。候车亭广告收入参照执行。

  6.其它补助(不可预见费)。用于收购原企业的公务车辆,产权属企业的公交候车亭,IC卡设备的企业投资部分,企业在用的办公用品和设施;支付和补偿租用停车场地的监控设施等,企业处理收购截止日前的劳资纠纷和涉及车辆等其它不可预见的各项支出(包括收购截止日前的车辆修理费,事故处理费等涉及车辆的各项应付费用)。

  7.新城公交公司的IC卡发售到12月15日止。从12月16日起由新企业发售IC卡,售卡收入归新企业。

  8.2010年度的老年人乘车补助和燃油补贴归新城公交公司所有。

  9.城市公交企业人员安置政策

  城市公交收购后,与新城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在岗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成建制转移到新的公交企业。工作岗位由新企业统一安排。

  (二)城乡公交(客运班车)收购政策

  1.车辆及经营权处置

  ⑴收购截止日期:城乡公交和客运班车收购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⑵到期自然终止:对起讫点均在嘉兴市范围内的城乡公交线路和客运班车经营权到期的自然终止经营,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

  ⑶提前收购:鼓励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期未满车辆的经营,由国有公交企业对车辆进行提前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剩余价值,企业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补偿,承包人提前终止经营补偿,到期车辆临时经营补偿,企业其它补助等组成。

  ①年限计算:城乡公交车辆和客运班车使用年限和线路经营年限均为六年。对城乡公交企业使用年限未到期的车辆按车辆原值(购车价+车购税+接车费用+上牌费用)六年折旧计算其剩余价值予以收购。

  ②企业预期收益是指每辆城乡公交车(客运班车)的承包人每月上缴给企业的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按线路(车辆)实际剩余的经营期(月份)计算得出。

  ③承包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按每辆车30000元补偿。

  ④到期车辆临时经营补偿为每辆车15000元。到期车辆临时经营补偿是指车辆经营期已到,为配合政府公交体制改革、确保旅客出行继续经营而对车辆年检、维修、保险所增加的支出予以补偿。

  ⑤奖励:考虑到现有城乡公交和市境内客运班车在为服务城乡居民出行所做出的贡献,为本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所做出的努力,对在规定时间内终止经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市场培育奖励和配合奖励。

  企业市场培育奖:按照每条线路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分为三档: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大于(含)1.2万人·公里的,给予每辆8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小于1.2万人·公里、大于(含)0.5万人·公里的,给予每辆7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小于0.5万人·公里的,给予每辆6万元的奖励。

  企业配合奖:在公布的收购截止日期前,未到期车辆按时签订收购协议并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辆1万元的奖励。在公布的收购截止日期后每推迟1天签协,奖励减少2000元。

  ⑥其它补助(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企业处理与职工的劳资纠纷(自谋职业人员的经济补偿),承包驾驶员的各种合同纠纷支出,对政府指定经营的亏损线路的补偿,以及企业在处理收购截止日前涉及车辆等其它不可预见的各项支出(包括收购截止日前的被收购车辆的修理费,事故处理费等涉及车辆的各项应付费用)。

  2.其他资产处置

  海盐汽车站及其附属设施(加油站、汽修厂、食堂、职工集体宿舍)由县城投集团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收储。

  3.对现有人员的安置。

  ⑴云龙公司在今年11月底前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城乡公交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安置,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①由国有公交企业安置:与云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城乡公交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驾驶员和车站站务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成建制转移到新企业。

  ②自谋职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与国有公交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减免相关培训费用。

  ⑵对被收购线路、车辆的司乘人员安置。

  ①对云龙公司、三友公司被收购线路、车辆的驾驶员,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本人愿意,成建制转移到新企业。

  ②与原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且2008年以来各类交通事故不超过三次(其中无主责以上、较大以上事故)的驾驶员,如本人愿意服从新企业岗位安排,并符合国有公交企业用工条件的,按现有用工制度择优录用,并建立劳务关系,实行同工同酬。

  ③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车售员,如本人愿意,成建制转移到新企业。

  ④与原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车售员,如本人愿意,并符合国有公交企业用工条件的,按现有用工制度择优录用,并建立劳务关系,实行同工同酬。

  ⑤车售员每车最多录用一人(对应原车)。

  (三)保障措施。

  1.整个收购工作的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2.经营期满和被收购的以及新增的城市、城乡公交线路,由县交投集团所属的海盐鸿远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经营。

  3.对在规定的具体收购截止日期前未签订收购协议、未办理交车手续的车辆、线路,逾期不再办理,视为选择到期自然终止方式。

  4.交警部门负责协调免去城市、城乡公交车辆的过户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0年 9月30日前)。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方位宣传公交改制工作目的及政策依据,营造舆论氛围。开展调查排摸工作,全面掌握企业、车辆预期收益及相关利益人员情况。确定国有公交企业,拟定总体工作方案,成立公交经营权到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步骤及流程,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落实处置工作专项资金,制定应急运力保障方案、落实应急运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公布海盐县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公布我县所有改制范围内线路和车辆的经营年限和到期时间。与原有公交企业签订《海盐县城市、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意向协议》。核定原有公交企业的预期收益,对涉及的原有公交企业的公交站场设施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完成原有公交企业的处置、管理人员的安置。召开企业、承包人、驾驶员等多层面会议,宣传公交运营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和车辆收购方案。最后签订收购及人员安置协议。

  (三)市场规范阶段(实施阶段完成以后到2011年6月前)。

  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择到期自然终止的车辆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对安置后的司乘人员进行培训。调整优化整合后的线路,开辟新线路、扩大公交覆盖面,更新和新增公交车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最终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公交“集约化经营、员工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完善体制,全力推进改革工作。

  公交运营机制改革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有效推进改革工作。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各单位要提高工作预见性和前瞻性,合理安排任务,加强资金运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改革进程的矛盾障碍。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要深入群众,了解情况,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思想情绪,要换位思考,维护其合理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要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上访者做好情绪稳定工作,做好政策解释,确保不发生上访者串联、串访现象;三是要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运力,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因个别车辆停运造成区域拥堵和乘客滞留等现象。对于个别人员借机闹事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三)科学规划,提升服务,展现改革工作成效。

一是要科学规划城乡公交线网布局。要制定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规划,合理确定公交线网布局及运力配置水平;二是要改善公交运力设施设备。通过购置新型公交车辆,配置语音提示、GPS和3G视频监控等设备,提高公交乘坐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三是要提升公交服务质量。通过落实公交财政政策,启用公交IC卡刷卡优惠、落实城乡老年人免费乘车等福利措施,体现公交公益性特点,使城乡居民切实感受体制改革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取得社会大众对改革工作的认可和肯定。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