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10-00060 | 成文日期: | 2010-10-29 |
文件编号: | 盐司〔2010〕40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关于建立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盐司〔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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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依法调处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内部人民矛盾的重要作用,积极创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模式,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资源和社会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保监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的意见》和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保行协《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现就建立交调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实行人民调解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道路、车辆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已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社会和谐安定重大举措,意义十分深远。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明确目标,各司其责,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能 1、组织机构。县交调委由5—7名委员组成,办公在县交警大队;并根据实际需要在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所在地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一般设置在公安交警办公区域内。交警中队建立的调解工作室一般由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等有一定调处纠纷经验的人员中招聘,并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由交调会聘任。 2、主要职能。交调会是专门从事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宣传交通安全法制、参与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交调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交调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调解员直接组织调解,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解室。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在30天调结,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各有关单位要将实行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放到议事日程,早谋划,精部署,稳步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支持,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切实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合力推进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经研究成立县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此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任主任,县司法局基层科科长任副主任。 四、加强社会宣传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海 盐 县 司 法 局 海 盐 县 公 安 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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