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0-00307 | 成文日期: | 2010-10-13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0〕11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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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实施细则》,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委办〔2010〕4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换房: (一)有合法的、具备复垦立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或在“两新”规划社区、镇工业功能区、开发区、风景区内具有合法农村宅基地; (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 二、置换政策 1.实行计划管理。全县农村宅基地换公寓房实行计划管理,由政府根据“两新”工程建设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换房审批情况和政府承受等情况,综合考虑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置换公寓房计划数量、建造地点、房型面积和置换价格。2010年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100户。 2.换房地点确定。农村宅基地换公寓房地点为县规划委员会确认的地块,具体地点由县政府另行公布。 3.房型面积确定。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换房户,换取由县城投集团在指定的换房区块内的建房。公寓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左右、80㎡左右、100㎡左右、120㎡左右四种。换取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0㎡,1人户可换取60㎡。每户换取数量不得多于3套,总置换建筑面积不超过240㎡。 4.置换价格确定。换取的多层公寓房2010年价格为1980元/平方米,层次系数为一层、五层100%,二层、四层106%,三层110%。高层价格和层次系数另行公布。 三、面积确定 (一)立户条件:按《海盐县农村新社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盐政发〔2009〕60号文件执行。 (二)换房面积:按户籍(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确定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确定换取公寓房面积。下列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来计算换房面积: 1.已领取本县有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婚嫁,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两户以上共同赡养的老人可分摊进行计算; 2.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需凭学校有效证明); 3.因土地征迁而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4.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军官除外); 5.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立户及人口认定均以换房换保障四方协议签订日为基准日。 四、办理程序 (一)公告。由县政府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适时发布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实施公告。 (二)申请。农户向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换房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承诺书》(附件1),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今后无论分户、析产、婚嫁等任何原因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自愿拆除原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同时提出置换县城公寓房申请,填写《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申请表》(附件2),提交家庭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报告)。 (三)公示。经所在村初审汇总后,填写《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申请报名公示表》(附件3),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四)审批。经初审和公示后,符合换房条件的户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填写《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名册》(附件4),连同《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申请表》(附件2)一并报镇(开发区),经镇(县开发区)核实同意后报县“两新”办,由县“两新”办分送各部门审核批准。 (五)签约。经批准后,由县城投集团与具备条件换房的换房户和换房户所在的村、镇(开发区)签订《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协议书》(附件5)四方换房协议,并由镇(开发区)代为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如原已取得合法建房许可而未建造的农户,同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付款。四方换房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预付房款相关手续。换公寓房总面积在120㎡(含120㎡)以下的,每户须预付房款5万元;总面积在120㎡以上的,每户须预付房款8万元。 (七)建房。公寓房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土地供应计划。房屋建设规费等参照县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县城投集团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和换房情况确定建设规模、户型等,并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八)选房。由县城投集团根据置换情况组织公寓房施工建设,公寓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城投集团安排已签四方换房协议的农户办理公寓房选房手续,并开具公寓房选房《抽签通知单》。农户凭①《抽签通知单》;②镇(开发区)开具的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③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抽取《选房顺序号》。在公告期内取得选房顺序号的农户,按照领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挑房,挑房在2小时内完成。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挑房的,下一顺序号可先行挑房,该顺序号当日挑房有效,可随时插号挑房并签订挑房确认单;该顺序号次日无效,须重新办理领号手续。农户选定房号后,与县城投集团签订房屋置换合同。合同签订时由镇(开发区)将收回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报县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九)交房。换房户在签订房屋置换合同后4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经国土、建设部门实地踏看审核确认后,出具旧房拆除书面证明,由农户凭该证明与县城投集团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付清房款后领取住房钥匙。换房户自行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在取得公寓房产权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不迁的,根据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公安局核准,将换房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往置换的公寓房内。 (十)公证。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由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 (十一)复垦。换房户退还村级集体组织的全部宅基地,由各镇在县城投集团交房后两年内完成复垦,获得指标,复垦所得指标归县城投集团所有。 (十二)流转。换房户承包土地要求流转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村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条件流转的,由镇村代为流转。 六、部门职责 县“两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城投集团负责公寓房建设和换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农经局负责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寓房建设用地的供地出让、复垦立项等工作。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换房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换房资格的,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所取得的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换房审批、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两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承诺书 附件4: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名册 附件5:海盐县农村宅基地置换县城公寓房协议书(略:请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