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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4 00 : 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盐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新老年度的衔接工作,现就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职工上一年度(2008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根据盐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县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100元(2008年度全县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36173元),有条件的企业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准,可适当放宽至5倍(150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00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县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确定。

  (三)对省、部属在盐单位,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外,均执行本县属地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12%不变,行政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9%不变,且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原则上各不超过100元。

  (二)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9% — 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原有缴存比例不到9%的,应上调至9%;单位确有困难不能达到9%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审批手续,但最低不得低于6%。

  三、有关要求

  (一)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各单位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在本次调整时一并纳入。

  (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6月15日,请各单位于上述期限内到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三)根据《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的通知》(盐房委[2000]2号)的要求,同时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将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下属(归口)单位以及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数统计准确,于7月31日前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验审。

  四、调整执行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