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329933965L/2006-17798 成文日期: 2006-11-13
文件编号: 盐人口计生局〔2006〕2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人口计生局 有效性: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便民维权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盐人口计生局〔2006〕26号

  • 发布时间: 2006-11-13 00: 00
  • 信息来源: 县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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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计生办,局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县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现就建立计划生育便民维权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目的、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就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群众的权利交给群众,把人口计生部门应对群众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告诉群众,把计划生育的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明示给群众,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是提高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畅通监督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和展示人口计生工作良好形象,推进全系统行风建设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根据《纲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全县人口计生部门和全体计生干部在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

严格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育龄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公民应享有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全面实施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及时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规定予以免费治疗,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应以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方式给予救助。

(二)落实育龄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外,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育龄群众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投诉监督的渠道,奖励、处罚、征收、收费等项目及标准,都要以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供人性化、零距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满腔热情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人性化、零距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切实转变观念,关爱广大育龄妇女,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主动向他们宣传、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坚持分级随访制度,搞好就近服务、上门服务,方便群众。

(四)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能,文明执法,不得侵犯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审批生育申请、发放《一孩生育证明》、《再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时限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在对违法对象实施征收、处罚时,要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按程序执法,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监督、投诉机制。

通过信访、电话、互联网、服务窗口等途径,畅通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和完善监督、投诉机制,做到倾听呼声,有错必纠。要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度和过失、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载体

(一)建立便民维权站。在各镇、区建立便民维权站,在各村(居)聘请维权联络员,由计生协会监督小组组长担任。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使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站成为计生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开通便民维权绿色通道。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审批项目,如二孩生育审批、特殊情况照顾生育报批等,落实专人,限时保质保量办结。对一般的服务项目,如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明确办理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三)落实便民维权服务制度。由局领导带队,分组定时定点下镇(区)进村入户向群众宣传计生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做育龄群众的贴心人,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

(四)开辟网上便民维权服务平台。通过开辟网上便民维权专栏等,将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的各种法律依据、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岗位责任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完善便民维权有奖举报制度。县、镇(区)二级设立便民维权热线电话、便民维权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延伸政务、村务公开。在现有政务、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将需要向育龄群众公开的各项计划生育政务延伸到农村自然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室及居民小区,在村级开辟计划生育公开栏,扩大公开范围,提高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知晓度。

(七)编印便民维权宣传手册。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的项目、便民维权热线电话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群众,做到计生干部人手一份,育龄群众每户一册。

(八)开展便民维权满意度测评。每年年底(或结合暗访),县人口计生局将对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和计生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保障措施

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各镇、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在全县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是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是提高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畅通监督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和展示人口计生工作良好形象,推进全系统行风建设的新举措。各级计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人口计生局已成立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便民维权活动领导小组,领导本系统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好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
   (二)开展工作,加强宣传

实施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主体是县、镇(区)、村三级计生部门,要把便民维权活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各镇、区要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公民了解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权利,宣传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意义,激发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和监督,不断提高维权意识。

   (三)有机结合,务求实效 

要把开展便民维权活动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全局,与当前正在实施的奖励扶助制度、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机关效能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县人口计生局将把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在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过程中,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立、活动方案的制定及面上开展的情况,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人口计生局